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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07:15
关于温州宏顶建材有限企业年加工62万m2节能钢化
文件名称:关于温州宏顶建材有限企业年加工62万m2节能钢化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审批意见公开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节能建材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1关于温州宏顶建材有限企业年加工62万m2节能钢化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doc